稅收優惠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商貿等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國稅局 河北省地稅局《關于我省營改增試點行業增值稅起征點、退役士兵及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扣減額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6〕64號)。
辦理程序: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辦理部門:國稅部門優惠備案機關為區縣級主管稅務機關
咨詢電話:0311-88628209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稅率的所得稅優惠
政策內容: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辦理程序:國稅部門優惠備案程序:企業在月(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在申報表相關欄次填報數據視為按規定履行了備案程序。
辦理部門:國稅部門優惠備案機關為區縣級主管稅務機關
咨詢電話:0311-886282090311-886265490311-88626607
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一個納稅年度內,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63號),《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業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辦理程序:企業境內技術轉讓需經科技部門認定,向境外轉讓技術需經商務部門認定,之后到稅務部門辦理。國稅部門優惠備案程序:企業可以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政策;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所轉讓技術產權證明。
辦理部門:科技部門、商務部門、稅務部門,國稅部門優惠備案機關為區縣級主管稅務機關。
咨詢電話:0311-858147010311-886282090311-886265490311-88626607
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國科發高〔2013〕595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辦理程序:國稅部門優惠備案程序:企業可以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政策;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辦理部門:省科技廳、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國稅部門優惠備案機關為區縣級主管稅務機關
咨詢電話:0311-858791450311-886282090311-886265490311-88626607
專項資金扶持對開發利用煤層氣企業給予補貼
政策內容:中央財政對開發利用煤層氣的開采企業按0.3元/立方米標準給予補貼。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財建〔2007〕114號)、《關于“十三五”期間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標準的通知》(財建〔2016〕31號)。
辦理程序:地方企業(含國有企業、私人企業、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需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其上年開發利用煤層氣數量;所在地財政部門匯總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情況后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于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復補貼資金。中央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需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所提供其上年開發利用煤層氣數量需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財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復補貼資金。
辦理部門: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
咨詢電話:0311-86771568
清潔生產專項資金
政策內容: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采取補助和事后獎勵的方式對清潔生產示范項目進行支持和獎勵。專項資金優先支持重點行業、流域、區域的重大清潔生產技術示范項目。每年的支持范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共同發布。對應用示范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資金補助;對推廣示范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資金獎勵。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707號)。
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清潔生產示范項目(企業或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應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由企業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向所在市(財政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申報材料,市(財政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同級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屬企業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申報材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審,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確定支持項目和補助資金。
辦理部門:企業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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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結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政策內容:軍民結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軍民結合產業發展項目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支持創新、注重績效、加強監管的原則。
專項資金支持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軍民結合產業化項目。軍民兩用技術改造項目、產業化項目。
(二)軍民結合園區(基地)項目。與國家軍工集團、軍工院校合作開發建設的以生產軍民兩用產品為主的園區(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三)國防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利用國防科技成果研發民用產品的技術開發項目、成果轉化項目,以及具有軍事應用價值的民用新興領域的高技術項目。
(四)技術研發機構建設項目。主要用于軍民通用技術研發的產學研用基地、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建設項目。
(五)其他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河北省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軍民結合項目。
政策依據:《省財政廳 省國防科技工業局關于印發〈河北省軍民結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建〔2015〕91號)。
辦理程序:專項資金分為省級支出和對市、縣轉移支付資金兩部分。省國防科工局負責組織省級補助項目申報和評審。省國防科工局根據年初預算安排和項目評審情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對省國防科工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進行審核后,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對市、縣轉移支付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國防科工局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省國防科工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進行審核后,按照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工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級財政部門。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部門對工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進行審核后,工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及時上報省國防科工局備案。對擬扶持項目,各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工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市、縣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下達和撥付資金。
辦理部門:省國防科工局、省財政廳,設區市、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財政局
咨詢電話:0311-886236570311-86771536
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
政策內容: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技術研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創新能力建設、重點應用示范、高成長性企業培育、重大龍頭項目引進、產業創新發展以及區域集聚發展等工作。
政策依據:《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3〕287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關于2015年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冀發改高技〔2015〕443號)。
辦理程序:企業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所在地發改、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審查、評估,擇優給予支持。
辦理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咨詢電話:0311-88600034/350311-86771568
企業創新發展支持企業申請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鑒定
政策內容:為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力度,盡快實現新產品新技術的產業化,不斷開拓市場,列入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指導計劃的項目產業化后,可申請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鑒定通過后核發《河北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證書》。
政策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業領域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辦字〔2015〕20號),省工信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15〕222號)。
辦理程序:企業按照《河北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填報《河北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申請表》,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所在市局或省有關行業協會申請。省工信廳委托市工信局、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中介機構組織鑒定工作。通過鑒定的核發《河北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證書》。
辦理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咨詢電話:0311-87800469
開展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
政策內容:為引導企業通過自主創新,不斷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術產品,提高有效供給,促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共同組織開展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和新技術的評選工作。五部門聯合向獲獎企業和主要研發人員頒發證書。列入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名單的單位,應將獲獎情況作為主要研發人員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評優等的依據。
政策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業領域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辦字〔2015〕20號),省工信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工信科〔2015〕218號)。
辦理程序:企業按照《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辦法(試行)》規定,填報《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申報表》,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所在市工信局申報。省工信廳聯合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知識產權局,依據評選辦法進行評審,最終確定獲獎名單。
辦理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咨詢電話:0311-87800469
支持企業申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政策內容:為不斷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和“河北制造”整體形象,加快引導企業增強以質量和信譽為核心的品牌意識,著力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軟實力,努力實現全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每年組織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培育和確認工作,對認定為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由當地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冀發〔2014〕8號),省工信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16〕211號)。
辦理程序:企業自愿提出申請,按照《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通過所在市工信局申報。省工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確認工作,符合條件的確認為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辦理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咨詢電話:0311-87800469
發展環境建設降低訴訟仲裁成本
政策內容:及時受理民營企業的起訴;對交納訴訟費、仲裁費確有困難的民營企業,依法減、免、緩訴訟、仲裁費用;妥善運用財產保全措施;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加大案件執行力度。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辦理程序:通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仲裁機構辦理。
辦理部門:人民法院立案庭、仲裁機構,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部門、執行部門
咨詢電話:人民法院12368咨詢熱線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省突出貢獻技師工作津貼
政策內容:省突出貢獻技師每月享受工作津貼,津貼標準按照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同等標準執行,但與省管優秀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工作津貼不重復享受,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享受。
政策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突出貢獻技師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辦字〔2013〕54號)。
辦理程序:各設區市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向省人社部門上報省突出貢獻技師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詳細信息,由省人社部門統一辦理津貼卡,發放至各設區市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辦理部門:設區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咨詢電話:0311-88616051
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政策內容: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上述人員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4〕46號),《河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補充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5〕15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九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冀人社發〔2014〕2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33號)。
辦理程序:申請人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理部門: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部門
咨詢電話:12333
鼓勵農民就地轉移創業
政策內容: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各地財政部門要根據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需要,從當地財政預算中加大對擔;鸷唾N息資金的投入。持《就業創業證》(含《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的進城創業農村勞動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轉移創業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個人貸款給予全額貼息,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給予50%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鸺柏斦N息資金管理仍按照冀財社〔2013〕127號文件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33號),河北省人社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冀政發〔2015〕33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
辦理程序:申請人憑有關資料到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小額擔保貸款機構辦理。
辦理部門: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小額擔保貸款機構辦理
咨詢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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